1、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对 驰名商标 所给予的保护,因驰名商标在中国注册与否而有所不同。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2、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
5、中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是基于注册原则,因而普通非注册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在商标法保护之列。
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期限和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相同,都是10年。在该保护期限范围内,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实现商品的跨类别保护。如果10年期满又没有续展的,就相当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没有保护期一说。
法律主观:驰名商标 的保护期限同普通 商标 一样,注册后的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需要续展,到期如不续展,则该驰名商标会被注销。
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同普通商标一样,注册后的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需要续展,到期如不续展,则该驰名商标会被注销。
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为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对方的注册是出于恶意,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商标注册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之后可以续展,每次续展的时间为十年。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是基于注册原则,因而普通非注册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在商标法保护之列。
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满、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国际范围内的特殊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受《巴黎公约》以及WTO规则中TRIPS协议的特殊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法律分析:《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下列保护措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法律分析: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
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根据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使用的持续时间等方面进行确认。其保护事项:以其注册的专用权为限。
法律主观:驰名商标 的认定原则主要有两种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保护:主动认定,全面保护。被动认定,个案保护。
正面回答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原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
法律分析:认定机关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保护范围: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